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向基金会捐赠的用于资助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资金与物资。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捐赠的机构。所募集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基金登记及帐目管理
第五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需在基金会备案,由合作发展处和财务处选定专人组成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基金会设立独立账户,聘请专人进行账目管理。
第六条全部捐赠实行登记造册制度,基金会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捐赠登记工作并建档保存。
第七条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在基金会秘书处登记为实物形态基金后,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若实物捐赠无法直接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用途,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公益项目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学校公益事业发展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
1.公益项目支出:
(一)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对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学生和教师进行奖励和资助;
(二)资助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以及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通过各种公关活动和媒体宣传,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奖励社会尊师重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扶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五)支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人才引进,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专家到学校进行讲学或任教;
(六)吸引国内外高水平教育、研究机构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开展合作交流;
(七)支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校园建设与改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八)资助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优秀教师及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
(九)资助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十)其他捐助者明示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用途。
2.行政办公支出包括:
(1)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主要用于支付基金会非公职人员的劳动报酬。
(2)行政办公费,主要用于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组织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十条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四章 财务审计与监督
第十一条捐赠意向明确及不明确的基金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确保捐资效益。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基金使用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向理事长提出申请停止资助,并报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十二条基金会有义务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十六条基金会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票据、统一管理、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会可通过正当的资金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