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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8-03-15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办学空间,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开拓各种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学校欢迎社会上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事业捐赠。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原则;

2.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原则;

3.坚持平等自愿和无偿捐赠的原则;

4.坚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的原则;

5.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个人及捐赠管理部门要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学校授权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对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秘书处依照章程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金会的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加强与校内外热心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2.以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筹措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3.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4.审核、办理经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2.负责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三章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八条社会各界对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都要到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备案,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与基金使用单位(捐赠人约定的使用单位)、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

第九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1.学校校庆及校内各单位院庆等各种会议和大型活动的赞助;

2.奖助学金类: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创新活动资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人才合作培养资金;

3.教师发展类:奖教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出国学术会议资助、特聘教授岗位资助;

4.学科(基地)建设类:各类学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实验室建设资金、图书资料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

5.校园建设类: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道路、桥梁、园林树木建设及命名资金;

6.各类发展资金;

7.针对个人的救助性资金等。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发生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应向基金会通报,并按捐赠者意愿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学校基金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应在基金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通过社会资金募集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收入,均应按校内使用单位或按照资金来源设置明细账管理。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二条为鼓励社会筹资活动的广泛参与,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基金的设立

第十三条基金作如下分类:

1.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2.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永久(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3.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部门)基金(指各学院各部门向社会募集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单位的基金)。

第十四条各学院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学院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名称一般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或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有关学院、部门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具体基金名称也可根据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五章社会捐赠的使用

第十六条定向募集资金的使用

定向募集资金包括: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募集的物资和现金,分捐赠人约定校内使用单位的和捐赠人约定用途但未约定使用单位的两种。

基金会定向募集的资金收入先由基金会登记入账,再拨付分配校内单位管理使用,基金会按校内使用单位设置明细账(或台账)单独管理。因资金募集和使用发生的运输、维修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校内使用单位承担,或者从募集资金收入中支付。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基金会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负责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七条非定向募集资金的使用

捐赠人未约定校内使用单位和用途的资金由学校基金会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形成"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校内各单位若需要使用上述"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应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各项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十九条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赞助)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募集款项和物品。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项基金因完成基金设立宗旨、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并注销的,由有关院系(部门)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置,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发展基金由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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