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全面管理,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3、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