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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23-03-26  



为提高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加强和规范学习培训工作,适应新形势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组织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二条 培训人员包括基金会理事、监事、基金会办公室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培训管理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在理事长的指导下实施。

第四条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学习培训,学习培训以分散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个人自学可自行安排。

第五条 严格集中学习培训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报请理事长批准同意。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与省教育厅、民政厅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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