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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24-0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开发基金会人力资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进取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应遵守本制度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根据工作任务,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对外进行招聘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程序和内容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相关人事文件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考核、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七条 工作人员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教育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强化品质意识;

    (二)自觉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做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事;

    (三)工作中不得敷衍塞责,对所承办工作认真负责,不拖延、不积压;

    (四)准时上下班,不擅自离岗;

    (五)得挪借基金会款项,不得接受与教育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

    (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基金会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报“试用人员考核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

    (三)年终考核:对各级工作人员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出勤率、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有营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奖罚实施原则上在考核基础上进行,对工作业绩突出人员,将依据它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有关奖惩具体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保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或其他教育基金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享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假期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规定。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及带薪年假。


第八章 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维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为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挖掘工作人员潜力,基金会将自行组织并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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