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就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份,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减免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扣除捐赠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之外,其他的所得项目在适用本公式时,不减除“速算扣除数”。)
三、以什么凭证来税前扣除呢?
受捐慈善团体或行政单位提供的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据联。
四、具体优惠了多少呢?
例如:市民李先生,每月收入10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按新的个税起征点5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5000=5000元,适用税率10%,在没有捐赠的情况下当月应纳税5000×10%-210=290元。
假如当月李先生向某慈善组织(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出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由于捐款数额没有超过应纳所得税的30%,即5000×30%=1500元,则其捐款税前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000=4000元,应纳税金4000×10%-210=190元,所以比没有捐赠的情况少纳税100元。
如果王先生捐赠1600元(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超过了1500元,多出的100元就不能减免税金,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500=3500元,应纳税金3500×10%-210=140元,比没有捐赠的情况少纳税150元。
注: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免征额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五、如何办理税前扣除呢?
把票据交给佣金岗就可以了,他们联合税务岗办理认定。
六、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流程
1.业务同仁向公司佣金岗提供受捐慈善团体或行政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票据。
2.税务岗判定是否属于合格的公益性团体,是否可税前扣除。
3.佣金岗根据税务岗的认定发起税前扣除签报,经相关审批人审批后在佣金系统的“社会捐赠”科目进行手工调整。
注意: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是不可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一定要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等公益性单位捐赠并取得收款收据凭证的才可以做抵扣的。
七、向哪些合格的公益团体捐赠可以获得个税抵扣呢?
您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当地省级或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官网的“政策发布”、“通知通告”等栏目了解情况。
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您向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可以获得相应的免税资格,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为您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欢迎您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