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审核批准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是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连续七年获得此项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基金会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企业捐赠资金,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资金,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教育厅。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和推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的长远建设和发展;致力于加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推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事业的发展。
2018年,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严格遵守《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按照“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本次资格的成功获批将鼓励更多的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积极向学校捐赠,从而进一步推动基金会社会筹资工作的开展,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