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经辽宁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其主要任务在于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接受社会捐赠,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促使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章程》确定。理事长办公会是本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促使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下设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本基金会工作任务设立财务岗、宣传岗以及项目管理岗等,其职责是:
1.起草基金会章程,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2.策划、联络捐赠项目,代表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3.负责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论证及审批等工作;
4.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6.负责提出捐赠奖励建议方案;
7.负责汇集、整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和基金会工作档案;
8.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发放工作;
9.根据基金会监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0.负责基金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基金主要用途:
1.支持教学、研究设施及校园环境的改善;
2.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生;
3.奖励优秀教师;
4.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5.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6.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项目开支。
第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用于基金会的办公等行政费用,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费用开支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本基金会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 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1、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12月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实施;
2、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九条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及《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50万以上),基金会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市场研究,提出投资方案,报理事会审定。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